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单位简介  领导简介  科室介绍  新闻动态  卫生应急  健康知识  办事服务  政策法规  党群工作
通知公告   更多>>

>
热点话题  

·一图读懂《山西省社会信用 [10-03]
·创新工作模式 太钢前来学 [09-2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出新 [09-25]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 [09-25]
·我国食品标准加速与国际接 [09-25]

政策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时间:2024-04-22 10:45:28  来源:  作者:

2012  9  6 日卫生部令第87 号公布  2012  12  1 日起施   根据 2017  12  26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 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 7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令第 18 号)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 ”位置编写相应的 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 +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 ”后印制 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 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 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 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 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 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 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 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 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 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 以下空白 ”,当场交由有关当事 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 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 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上笔录属实 ”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 当事人 ”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的姓名、性别、 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 ”按照《卫 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 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 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 当事人 ”项 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 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 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 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 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  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 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 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 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 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 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 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 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 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 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 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 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 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 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 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 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 据、处罚理由及依据。 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 申请 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 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 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 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 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 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 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 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 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 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 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 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 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

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 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 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 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 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 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 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 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 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 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 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 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 查, 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 报告。

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 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 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 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 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 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 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 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 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 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三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 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 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 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 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 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 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 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 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 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 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 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 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 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 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 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  日期。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 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 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    当事人意见记录 ”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或者“放弃听证权” 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 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 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 委托书。

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六条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

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 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 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 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 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 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 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 人陈述、 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九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 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 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 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 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 负责人。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 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注明 身份证号。同时,还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地(住)址。

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 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 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 和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 相同。

第四十二条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 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 达地点等内容。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 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催告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 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

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 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四十四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 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的() ”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 申请 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 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五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 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 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 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续页,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 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 码、 日期。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 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 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 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 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文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 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 领用登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 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章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 2012  12  1 日起施行。2002  12  18 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实施卫生行政许 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

 

 
版权所有:山西省运城盐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备案号:晋ICP备10006920号
地址: 红旗西街173号(中心医院西院东侧) 邮编:0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