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由多种人肠道病毒引起的一种儿童常见传染病,是我国法定报告管理的丙类传染病。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症状。少数患者可出现无菌性脑膜炎、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神经源性肺水肿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可导致死亡。手足口病常出现暴发或流行,为指导各地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
(一)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报告与监测。
(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监测。
(三)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场所及公众预防控制工作。
二、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引起手足口病的病毒属于小RNA病毒科肠道病毒属,包括柯萨奇病毒A组(Coxasckievirus A, CVA)的 2、4、5、7、9、10、16 型等,B组(Coxasckievirus B, CVB)的1、2、3、4、5 型等;肠道病毒71型(Human Enterovirus 71, EV71);埃可病毒(Echovirus, ECHO)等。其中以EV71及CVA16型较为常见。
肠道病毒适合在湿、热的环境下生存与传播,75%酒精和5%来苏不能将其灭活,对乙醚、去氯胆酸盐等不敏感;对紫外线和干燥敏感,各种氧化剂(高锰酸钾、漂白粉等)、甲醛、碘酒以及56℃30分钟可以灭活病毒。病毒在4℃可存活1年,-20℃可长期保存,在外环境中可长期存活。
(二)流行病学。
1.传染源。人是人肠道病毒的唯一宿主,患者和隐性感染者均为本病的传染源,隐性感染者难以鉴别和发现。发病前数天,感染者咽部与粪便就可检出病毒,通常以发病后一周内传染性最强。
2.传播途径。肠道病毒可经胃肠道(粪-口途径)传播,也可经呼吸道(飞沫、咳嗽、打喷嚏等)传播,亦可因接触患者口鼻分泌物、皮肤或粘膜疱疹液及被污染的手及物品等造成传播。尚不能明确是否可经水或食物传播。
3.易感性。人对人肠道病毒普遍易感。不同年龄组均可感染发病,以5岁及以下儿童为主,尤以3岁及以下儿童发病率最高。显性感染和隐性感染后均可获得特异性免疫力,产生的中和抗体可在体内存留较长时间,对同血清型病毒产生比较牢固的免疫力,但不同血清型间鲜有交叉免疫。
4.流行特征。该病流行无明显的地区性,全年均可发生,一般5-7月为发病高峰。托幼机构等易感人群集中单位可发生暴发。肠道病毒传染性强、隐性感染比例大、传播途径复杂、传播速度快,控制难度大,容易出现暴发和短时间内较大范围流行。
(三)临床表现。
手足口病潜伏期为2-10天,平均3-5天,病程一般为7-10天。
急性起病,发热,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疱疹周围可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等症状。部分患者无发热,仅表现为皮疹或疱疹。一般预后良好;少数病例,特别是EV71感染患儿,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神经源性肺水肿、循环障碍等,病情凶险,可致死亡或留有后遗症。
(四)治疗原则。
目前无特异性治疗方法,以支持疗法为主,绝大多数患者可自愈。目前尚无特异性的疫苗。病例的治疗方法参考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
三、病例定义
(一)临床诊断病例。
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
1.普通病例: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2.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呼吸及循环功能障碍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可有外周血白细胞增高、脑脊液异常、血糖增高,脑电图、脑脊髓磁共振、胸部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可有异常。
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实验室检测做出诊断。
若无皮疹,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二)实验室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1.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
2.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等标本中检测到CVA16 或EV71特异性核酸,或从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的特异性核酸。
3.血清标本人肠道病毒型特异性中和抗体滴度≥1∶256,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肠道病毒特异性中和抗体有4倍或4倍以上的升高。
(三)聚集性病例。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四、疾病监测
(一)疫情报告。
1.个案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
如为重症病例,请在“重症患者”处选择“是”;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请在“实验室结果”处选择相应的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2.聚集性病例报告。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发生流行或暴发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二)病原学监测。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病原动态分布变化。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需采样。此外,以县(区)为单位,每月最少需采集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病例标本;当月县(区)病例总数少于5例时,全部采样。
以省(区、市)为单位,在手足口病流行年份中每年至少采集20对EV71 和10对CVA16感染的手足口病患儿的双份血清,以阐明和分析EV71和CVA16感染后IgG和IgM抗体的动态变化,评价血清学抗体试剂盒的敏感性和特异性。
以省(区、市)为单位,每月至少从手足口病病例中分离10株毒株并做血清型别鉴定,鉴定完成后并将毒株及鉴定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测序条件的省份,可开展VP1基因序列测定和分析,进行基因定型,序列测定完成后将序列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具备测序条件者,将毒株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序列测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于28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因定型结果。
所有病例的采样均由医疗机构完成,及时送至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将实验室检测结果于24小时内反馈给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结果后,于24小时内对检测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订正,将其病例类型订正为“实验室诊断”,并在“实验室结果”处补填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各种标本采集和检测方法详见《手足口病标本采集及检测技术方案》(附件1)。
(三)监测信息分析与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对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浏览,及时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审核、查重、订正等工作,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发病趋势,发现异常升高或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症及死亡病例时,要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定期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反馈疫情分析信息。
五、预防控制
(一)现场调查处置。
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重症或死亡时,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处置。
1.流行病学调查。
(1)聚集性病例调查:了解聚集性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特征,以分析流行因素,为采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要对首发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附件2)。
(2)重症或死亡病例调查:详细了解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发病就诊治疗过程、感染传播情况、病原检测结果,以分析重症及死亡病例的主要危险因素,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3)。调查结束后,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结果录入统一数据库,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专题调查:根据当地手足口病疫情特点及流行特征,可开展专题调查,以了解当地的主要传播方式以及感染危险因素等,为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专题调查的方案及其内容,应根据调查目的专门设计。
(4)医疗机构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传染源的管理。
患儿应及时就医,并遵医嘱采取居家或住院方式进行治疗。居家患儿,家长或监护人应在社区(村)医生的指导下,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如发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相关症状时,应立即送医院就诊,同时,要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管理时限为自患儿被发现起至症状消失后1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掌握居家治疗患儿的病情进展情况。
3.标本采集和检测。
(1)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要采集标本,可以采集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疱疹液、脑脊液、血清等,死亡病例还可采集脑、肺、肠淋巴结等组织标本。聚集性病例至少要采集2例病例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
(2)医疗机构负责样本采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生物学标本的采集。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地的技术能力,对采集的标本开展核酸检测、病毒分离;不具备技术条件时,及时送上级机构进行检测(附件1)。
4.消毒措施。
病家、托幼机构和小学的消毒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由单位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机构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消毒方法参见《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和《手足口病疫源地消毒指南》(附件4)。
5.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政府领导下,与当地教育、宣传、广电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宣传单/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使5岁以下儿童家长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等了解手足口病的临床症状,掌握最基本的预防措施,强调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及环境卫生措施对于有效预防手足口病的重要性,动员托幼机构老师和管理人员、儿童家长成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主动参与者,形成群防群控。与重症或死亡病例发病前1周或发病后有共同生活、居住史的5岁以下儿童,要对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健康教育,做好儿童的密切观察,出现症状要及时就诊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