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报告的时间要求
3.2.1 旬报表
各类旬报表要求县级每月5日、15日、25日上报市级,市级每月10日、20日、30日上报省级。
3.2.2 月报表
3.2.2.1 接种率报告相应的时间和要求见第六章表6-1。
3.2.2.2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的数据库要求每月12~14日前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免疫规划中心。
3.2.3 年报表
各级将年报表汇总为本级的国家免疫规划综合档案,县级及以下单位应于次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3月15日前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3月底上报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免疫规划中心。
其他部门人口资料在县级统计局人口数据公布后,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逐级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年6月30前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上报的年报数字均为上一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情况。
3.2.4 其他报表
群体性接种和应急接种等数据,应根据各地具体实施情况,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上报数据。
3.3 报告资料的审核及质量要求
统计报告的各种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并由主管领导审阅签字、盖章后报出。上级疾病控制机构对报告的数据要定期抽查,评价报告的质量。
4 资料的分析与反馈
4.1 乡级、县级和市级
在收到下级报表或完成本级报表后,应对报表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发现存在逻辑、填写错误,应与报告单位联系确认后及时予以纠正。对报告资料要及时分析利用,并定期将分析结果反馈给下级。
4.2 省级
4.2.1 完成本章4.1的要求。
4.2.2 每月对上报的个案调查表数据库进行详细分析。确定高危地区、高危病例,发现免疫空白和接种工作存在问题的地区。
4.2.3 定期分析本省各项监测结果,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下级单位。
4.3 国家级
4.3.1 完成本章4.2.1和本章4.2.2中的要求。
4.3.2 定期分析全国各项监测结果向下级反馈,并向卫生部报告。
5 资料管理
各级文字资料需按时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实行档案化管理;各类数据库资料需随时备份保存。
5.1 村级每半年整理1次本级资料,年底装订成册,在村级卫生所保存。
5.2 乡级及乡级以上单位根据资料数量,每半年整理1次,年底分类装订成册,建档立卷,登记编号。在本单位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妥善保管。
5.3 计算机管理
5.3.1 建立标准、规范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为国家免疫规划各种资料提供存储、管理、数据传输和服务。
5.3.2 各级需使用卫生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的数据标准上报各类数据。
1 督导
1.1 制订督导方案
督导方案包括督导的目的、内容、地区或单位、时间、范围等。
1.1.1 确定具体目的:包括被督导单位制订的工作目标与上级的整体目标是否一致;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是否落实;总结成功的经验;识别和解决问题;激励被督导者工作积极性;提高被督导者的技能;评估工作进展。
1.1.2 确定内容:根据督导的具体目的,确定相应的督导内容,制成督导表。督导表应包括被督导单位、具体人员、时间、内容、督导发现、建议、督导人员签字等,督导可分为以下两类:
1.1.2.1 常规督导:可以是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几项特定内容,如组织管理和专业队伍建设;疫苗使用管理、冷链设备的管理和运转;安全注射和接种服务;疾病监测;提高接种率的活动等。
1.1.2.2 专项督导:如AFP病例监测、安全注射、控制麻疹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工作。
1.2 现场督导
1.2.1 收集信息:通过与被督导者单独交谈,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件,观察被督导者实际操作,与群众交谈等方法收集信息。
1.2.2 分析评估:采取小组讨论方法,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系统、准确地评价当地预防接种工作;筛选出存在问题的最可能原因;决定采用的解决办法,制订具体行动计划。
1.3 督导总结
督导完成后,督导人员要将本次督导的发现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并撰写督导报告,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成绩、经验,问题及解决方法或建议。
1.4 督导频率
1.4.1 国家级每年对1/2以上的省进行1次督导;
1.4.2 省级每年对所有的市级单位进行1次督导;
1.4.3 市级每年对所有的县级单位进行1次督导;
1.4.4 县级每年对所有乡级至少进行2次督导;
1.4.5 乡级每年对村级至少进行2次督导。
1.4.6 必要时,增加督导次数。
2 考核与评价
2.1 组织领导
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2 考核评价分类
考核评价可分为综合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2种。综合考核评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状况,评价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考核评价的目的是对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单项工作进行评价。
2.3 抽取考核评价单位的原则
2.3.1 考核评价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为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考核单位由考核组统一抽取,并在考核前临时通知。
2.3.2 近3年内发生脊灰疑似病例或/和麻疹暴发或流行,以及接种率不稳定、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原则上应作为被考核单位。
2.3.3 考核的单位数:每个省抽取2个市,每个市抽取2个县级单位,每个县抽取2个乡级单位,每个乡级再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
2.4 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2.4.1 内容:
2.4.1.1 组织领导、保障措施及社会动员;
2.4.1.2 机构建设及专业人员培训;
2.4.1.3 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2.4.1.4 冷链管理及运转;
2.4.1.5 疫苗的使用管理;
2.4.1.6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评价;
2.4.1.7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及其控制;
2.4.1.8 免疫监测完成情况;
2.4.1.9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理及安全注射管理;
2.4.1.10 开展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2.4.2 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
2.4.2.1 建卡(证)率:
建卡(证)率=某地已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人数/该地应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人数×100%
2.4.2.2 卡(证)填写符合率:
卡(证)填写符合率=卡(证)填写正确的数目/抽查卡(证)数目×100%
2.4.2.3 疫苗合格接种率:
疫苗合格接种率=某种疫苗实际合格接种人数/某种疫苗应种人数×100%
2.4.2.4 国家免疫规划五种疫苗覆盖(全程接种)率(简称“五苗”覆盖率):
“五苗”覆盖率=五种疫苗均合格接种人数/五苗应完成基础免疫人数×100%
2.4.2.5 报表报告完整率:
报表报告完整率=某报表按照规定项目报告的次数/应报告次数×100%
2.4.2.6 报表报告及时率:
报表报告及时率=某报表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的次数/应报告次数×100%
2.4.2.7 流动人口的接种率
流动人口某种疫苗接种率=某种疫苗接种人数/调查人数×100%
2.4.2.8 疫苗使用率:
疫苗使用率=某疫苗实际接种人份数/该疫苗实际使用人份数×100%
2.4.2.9 免疫成功率:
免疫成功率=接种某疫苗免疫后成功人数/观察人数×100%
2.4.2.10 抗体阳性率:
抗体阳性率=抽样检测有某种传染病保护性抗体人数/抽样检测人数×100%
2.4.2.11 卡介苗疤痕率:
卡介苗疤痕率=接种卡介苗后有疤痕人数/调查人数×100%
2.4.2.12 乙肝病毒表面抗体阳转率:
乙肝病毒表面抗体阳转率=接种乙肝疫苗后乙肝病毒表面抗体阳转人数/抽样检测人数×100%
2.4.2.13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人数/抽样检测人数×100%
2.4.2.14 发病率:
发病率=某地在某年内某病新发病例数/该地该年平均人口数×10万/10万
2.4.2.15 死亡率:
死亡率=某地在某年内某病死亡病例数/该地该年平均人口数×10万/10万
2.4.2.16 年龄别发病率:
年龄别发病率=某地在某年内某年龄组人群某病新发病例数/该地该年该年龄组平均人口数×10万/10万
2.4.2.17 传染病漏报率:
传染病漏报率=某种传染病漏报的病例数/(该病漏报病例数+该病已报病例数)×100%
2.4.2.18 校正发病率:
校正发病率=报告发病率/(1-漏报率) (分母不等于0时适用)
2.4.2.19 AFP病例、新生儿破伤风、麻疹监测指标:见卫生部有关规定的专项指标。
2.5 考核评价的实施
2.5.1 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在进行考核评价前,要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考核评价的目的、内容、对象、抽样方法、组织领导、参加人员、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
2.5.2 制作调查表:根据考核评价的目的,确定具体内容、项目和要求,制作调查表和填表说明,调查表应具体、细致、全面、适用。
2.5.3 培训人员:要对参加考核评价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使参加考核评价的人员明确考核目的、掌握考核评价的方法、标准和要求。
2.5.4 实施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人员要严格按照方案,采取听介绍、核实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访问等形式了解真实情况,认真记录,填写调查表。
2.5.5 质量控制:随机抽取1~2个被查单位,核实调查资料的真实性;随机抽取3~5个村对接种率进行复查。
2.5.6 资料汇总:各考核组对现场调查资料核实后统一汇总。
2.5.7 结果与评价:各级综合考核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对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作出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和反馈。
2.6 频度和数量
2.6.1 国家级对省级每3~5年综合考核1次。
2.6.2 省级对市级每2年综合考核1次。
2.6.3 市级对县级每年综合考核1次。
2.6.4 县级对乡级每年综合考核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