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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十)
时间:2010-09-24 10:46:36  来源:  作者:

3 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3.1 监测内容

乙型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以及纳入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

3.2 监测对象和人数

监测对象:1岁、12岁、34岁、56岁、714岁、1519岁、≥20岁年龄组健康人群。发病主要为成人的疾病,可适当调整监测对象的年龄范围。每个年龄组、每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样本数为3050人。

3.3 监测频度及分工

3.3.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全省的监测工作提出计划,进行质量控制。分析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反馈。

3.3.2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布置的监测任务,并完成书面报告上报。

3.4 结果与评价

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反馈到下级部门。

第七章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1  疾病监测

1.1  疫情报告与监测

1.1.1  常规报告

1.1.1.1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当按照疫情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应于24小时内报告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1.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等方式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1.1.1.3 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常规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1.1.2  专门报告

  脊髓灰质炎、新生儿破伤风、麻疹、乙型肝炎等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外,还应按卫生部的具体规定进行专门报告和管理。

1.2  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1.2.1对脊髓灰质炎的监测应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实行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1.2.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10天派人至辖区内的监测医院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主动监测。

1.3  病例调查、核实诊断与资料管理

1.3.1 乡级卫生院防保组(医院保健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按统一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进行调查。

1.3.2 乡级卫生院防保组(医院保健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规定的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进行随访。

1.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病例个案调查、随访表及其他资料,按规定的时限逐级报告给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省病例资料的分析和反馈,并每月1次通过计算机联网,将资料传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定期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漏报调查。

1.5  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应定期相互通报,交换疫情资料。特殊疫情资料,应按国家规定,注意保密。

1.6  定期统计疫情,分析疫情动态,进行疫情预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  血清学监测

2.1  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诊断标准,核实诊断,对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乙型肝炎、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病例应进行血清学诊断。

2.2  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有计划地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进行疫苗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具体要求参见第六章有关内容。

2.3  标本采集与检测具体方法参见有关技术方案和标准。

3  病原学监测

3.1  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诊断标准,核实诊断,对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乙型肝炎、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病例进行病原学诊断。

3.2  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有计划地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进行人群带菌()以及宿主动物、传播媒介等病原学监测。

3.3  具体标本采集方法与检测方法参见有关技术方案和标准。

4  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

4.1  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内,短时间内突然有显著增多的病人出现,这些病人多有相同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特殊疾病疫情的暴发概念与处理,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1例脊髓灰质炎即按暴发疫情处理)。

4.2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工作组到达现场,必要时,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派人协助调查与处理。

4.3  划定疫源地范围:疫源地范围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活动范围确定。

4.4  隔离传染源:以住院隔离为主。发生在集体单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应按照传染病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尽量收入住院;如无条件应在家隔离,减少不必要的探视。隔离时间一般为该病的一个最长传染期。

4.5  登记接触者:将接触者的接触方式写明,如同居室、同玩耍、同桌、同托、同班等。

4.6  暴发疫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处理外,还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4.6.1 对病例进行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以核实诊断,证实是否发生暴发。如对每例AFP病例都要进行病原学诊断,麻疹至少对最初510例进行血清学诊断。

4.6.2深入了解暴发情况,包括疫情始发时间,首发病例、续发病例及续发的时间,病例的年龄、性别、时间、地区、职业等分布,排除误诊病例。

4.6.3 查找传播因素和传播途径,划定疫区范围,并采取相应的防制措施。

4.6.4调查近年来疫苗接种情况,进行接种率快速评价,分析发病与免疫史的关系,必要时对周围易感人群实施应急接种。

4.7整理、分析调查资料,撰写疫情暴发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1)前言;

    2)描述暴发过程;

    3)分析暴发的流行特征和流行因素;

    4)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价;

    5)疫情预测;

    6)存在的主要问题;

    7)结论和建议。

4.7.4  在处理暴发疫情时,应随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5  脊髓灰质炎、新生儿破伤风、麻疹等几种主要的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的要点参见《附件四》。

第八章  资料管理

1   信息资料的类型

    信息资料可分为统计资料、非统计资料两类。

1.1 统计资料

根据工作情况,统计资料可分为3种(见《附件五》)。

1.1.1 记录表:包括接种记录、疫苗领发记录、冷链温度记录、使用注射器材记录等。《附件五》所列的记录表供各地参考。

1.1.2 调查表: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病个案调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表等。

1.1.3 统计报表: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针对传染病和基本工作情况统计报表3类。

1.2 非统计资料

仅需归档保存以备今后查询的各类资料,主要包括各类业务技术资料、培训教材、召开会议、表彰、宣传等资料,以及各类计划、总结等。

2   信息资料的收集

各级需定期或不定期地、有计划、有组织地收集、掌握、保存以下资料。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2.1  村级或接种单位

以下所有信息资料需有完整记录,以备本级和上级查询。

2.1.1人口资料:总人口数及15岁以下(不含15岁,下同)各年龄组的人口构成资料;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各月的出生人数;建卡人数、建证人数;儿童流出、流入情况。

2.1.2 疫情资料: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

2.1.3 接种资料:实行村级接种的单位,应掌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种人数、受种人数(包括基础免疫、复种/加强免疫、群体性接种、应急接种等)、未接种人数及原因分析等。

2.1.4 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及使用情况

2.1.5 各类宣传资料。

2.2  乡级

以下所有信息资料需有完整的记录,以备本级和上级查询。

2.2.1 人口资料:辖区内总人口数及15岁以下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建卡人数、建证人数;儿童流出、流入情况;托幼机构、学校数及学生人数。

2.2.2 疫情资料: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免疫史等。

2.2.3 接种资料: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种人数、受种人数、接种率(包括基础免疫、复种/加强免疫、群体性接种、应急接种等)、未接种原因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等资料。未实行以乡为单位接种的地区,还应掌握辖区内接种单位数量、分布、接种人员资料。

2.2.4 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及使用情况

2.2.5 冷链设备及接种器材使用管理资料。

2.2.6 各类宣传资料。

2.3  县级及县级以上

除需收集本章2.2所列的资料外,还需收集以下资料:

2.3.1 统计局、公安等不同部门的年度人口资料。

2.3.2 组织机构:辖区内的各级行政区划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辖区内接种单位(门诊)数、接种周期、免疫服务形式;专业人员数量、年龄及学历情况。

2.3.3 调查和监测资料: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接种率、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病原学、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与冷链系统监测等,以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漏报率、接种率、流动儿童、安全注射等专题调查资料。

2.3.4上级来文,本级发文、培训及工作计划、督导、考核总结等资料;大事记、卫生统计年鉴;经费预、决算等。

2.3.5 科研、国内学术交流、与国际组织合作项目等有关资料。

2.3.6 当地居民的生活、卫生、经济、文化水平,以及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3   资料报告

3.1  报告内容

根据资料信息报告周期,分为旬报表、月报表、个案调查表、年报表(见《附件五》),以及临时增加的其他报表。

3.1.1 月(旬)报告

3.1.1.1 常规预防接种率报表(双月报)。

3.1.1.2 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主动监测旬、月报表。

3.1.2 个案调查表

AFP、新生儿破伤风、麻疹、乙肝、白喉、百日咳、乙脑、流脑等流行病学调查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

3.1.3 年度报告

3.1.3.1 人口构成情况统计、行政区域和接种单位统计。

3.1.3.2 预防接种服务形式统计表。

3.1.3.3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统计、从事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情况统计。

3.1.3.4 冷链装备情况统计。

3.1.3.5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年度统计、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

3.1.3.6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 发病、死亡与预防接种关系的分析。

3.1.3.7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统计。

3.1.3.8 暴发疫情、疫区处理登记。

3.1.3.9 免疫监测统计。

3.1.3.10 接种率调查(含随机抽样、快速调查)统计。

3.1.4 其他报表

   群体性接种、应急接种等报表。须报告的报表内容必须包含全国统一报表要求填报的项目,按全国统一格式逐级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制订本省工作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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