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职责
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免疫规划,负责疫苗的使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3.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1.1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为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1.1.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订有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为实施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督导和评价。
3.1.1.3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冷链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导。
3.1.1.4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预防接种服务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分析。
3.1.1.5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重大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3.1.1.6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实验室监测及其技术指导工作。
3.1.1.7承担有关疫苗应用效果的观察与研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参与和指导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1.8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师资和专业技术骨干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3.1.1.9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3.1.1.10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政府间和多、双边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参与、实施国际预防接种策略研究;收集、交流国内外预防接种资料和有关疫苗进展的信息。
3.1.1.11组织开展预防接种策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疫苗及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病学、卫生经济学、实验室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3.1.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2.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免疫规划的要求,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方案;提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含省级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以下同)疫苗购置费和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计划。
3.1.2.2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制订技术方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进行督导和评价。
3.1.2.3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1.2.4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接种方案,指导疫苗使用管理工作。
3.1.2.5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建设、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开展冷链系统的监测。
3.1.2.6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注射和常规接种率监测,并进行督导、分析、评价和反馈。
3.1.2.7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和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以及实验室监测工作。
3.1.2.8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2.9组织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参与和指导重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2.11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和信息交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
3.1.2.12负责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1.3 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3.1 根据上级制定的免疫规划、策略和技术规范,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目标、策略和措施;检查、督导、评价和反馈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纠正措施。
3.1.3.2 提出工作经费预算草案;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和接种器材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工作。进行冷链系统的监测及冷链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3.1.3.3 制订本地区第一类疫苗使用、分配计划,进行疫苗管理。
3.1.3.4 指导和参与接种率常规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
3.1.3.5 指导预防接种服务和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好检查、督导和监测工作。
3.1.3.6 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实验室监测,以及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3.7 指导和参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3.8 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1.3.9 收集相关资料,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