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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
时间:2010-09-27 11:50:37  来源:  作者: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定期进行趋势分析。

3.2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表示。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各组人员要进入待命状态。

3.3报告

我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之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和紧急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除此之外,按要求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天930分前向区卫生局上报24小时前的新发病例数和累计病例数、实施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的情况。

3.3.1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实施控制措施、控制效果等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结案报告。

3.3.2信息发布

要在第一时间发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

4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相关小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涉外或敏感场所、区域性或者全区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当应急小组接到我区以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区内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区内发生,并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1基本响应

调查处理小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与当地防保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总指挥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报情况。

采样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我单位和市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2未发生事件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小组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3分级响应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上报疫情,由区卫生局迅速组织医院、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总指挥组织相关小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各小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及时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我单位应急小组配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做好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及时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我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可以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先期处置

5.1先期处置的定义:先期处置是指在区卫生局或市卫生局未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及规模判定、预案启动之前、对事件进行的临时应急控制处置。

5.2先期处置适用的条件:聚集性病例构成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先期处置。由散发病例构成的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适用先期处置。

5.3先期处置的目的:控制事态、防止扩大;同时将了解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立即反馈区卫生局,供专家组评估时使用。

5.4先期处置的原则:

1)传染病类:控制与限制为主(未经检疫的疫区人员不得外流);

2)原因不明疾病类:判明有无传染趋势为主;

3)中毒类:脱离暴露物或暴露环境为主;

4)其他类(主要是自然灾害类):饮用水安全、食品安全、爱国卫生、灾区消杀为主。

5.5先期处置的主要事项:

1)概括了解情况,对事件进行确认,尽快反馈信息。

2)积极抢救病员,尽可能减少死亡。

3)有效控制事件,全力防止蔓延。

4)保护高位人群,努力减少事件的不利影响。

5.6先期处置的时限要求:1小时准备+路程时间,到达现场后立即实施。

6  评估

6.1专家评估

先期处置的同时,各小组应协助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展事件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类别、级别;事件的范围、规模、可能产生的危害;响应的级别、主要应对措施和防护级别等。

6.2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为甚事件结束后,各小组应协助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括、现场调查处理概括、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卫生局。

7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区、乡镇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我单位主要负责信息建设和运行维护。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负责制定组内相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2 培训

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每年需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 应急演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总指挥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各小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小组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9  物资保障

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后勤保障组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由单位向上级部门申请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10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后勤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对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保证应急车辆迅速抵达现场。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11.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疾控中心负责解释

11.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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